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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不建議出海企業(yè)選擇9810模式出口?
為什么我們一般不建議選擇9810模式出口?(除前期香港公司未ODI設立緊急出口外)
一、確認收入沒有政策依據支持
按照新會計準則規(guī)定,銷售商品確認收入同時滿足5個條件,才能予以確認:
①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②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③確定交易價格;
④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⑤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9810出口模式,貨物報關出口到海外倉,并未真正實現銷售,
因此在會計處理時還不能確認收入。
何時可以申報退稅沒有明確的稅務文件
申報退稅需符合最基本的三個條件:
a.貨物實現銷售(屬于貨物的所有權和風險已經轉移);
b.已收到銷售貨物的外匯款;
c.收到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發(fā)票;
跨境電商9810出口,是跨境電商企業(yè)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到海外倉,
然后再通過跨境平臺Amazom銷售,但由于跨境電商企業(yè)出口申報時貨物并未真正完成銷售,所以第一條件不能滿足;
那么確認收入一般應以跨境平臺Amazom的真實銷售日期為準(擬IPO有更嚴格的標準,不再此做深度專業(yè)級討論),
如果按照真實銷售時間來確認,
通常一批貨發(fā)到跨境平臺Amazom銷售,日銷幾十幾百單,這批貨銷售完至少跨月跨年甚至賣不掉是常態(tài),
這就給稅務局核實跟進企業(yè)確認收入時期增加難度,實際業(yè)務中稅務官不愿意這么做,
否則,一家9810出口的企業(yè)就得配一名專屬稅務管理審核員,這很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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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到外匯貨款的金額與報關單金額不一致
目前出口退稅收匯主要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30號公告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文的相關政策執(zhí)行,
也就是報關單的金額是100萬美金,收外匯貨款也要100萬美金;
而實際我們在跨境電商平臺Amazom銷售時,會結合多種因素調動銷售價,電商平臺Amazom最終給跨境電商企業(yè)結算的回款與9810出口的報關單金額相差甚遠。
稅務局對于9810出口模式的退稅,審核標準沒有統(tǒng)一,部分稅務局審核管理員視同一般貿易出口處理(這種因個人認知不到位的操作會給對跨境電商企業(yè)存在退稅款返納風險)
但完全按照現行政策,實現銷售且收匯方可申請退稅,
實際操作的時間維度、金額匹配、銷售訂單等都帶來很大難度;
我們建議發(fā)貨到FBA或海外倉的以一般貿易0110模式出口模式,
但是在0110出口模式當中,千萬不要騙稅務官說香港公司是B2B客戶,因為稅務官問聊天記錄又拿不出來了,實話實說是ODI全資控股的子公司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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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按:
我們之前通俗的寫了一篇關于9810的文章:
跨境老板選擇9810報關模式的不利后果(點擊跳轉)
從政府統(tǒng)計GMV的角度來看,一定要重視合并報表GMV數據申報(如同期關聯申報),而不是單純的以國內公司,甚至推行9810模式,
捍動利益比捍動靈魂很難,有關部門讓民企不留美金在境外享受匯率差,利率差,海外投資便利性,資產全球配置均衡性等等,不太好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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