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qū) 發(fā)現(xiàn) 知識產權 美國商標類型為SERVICE MARK,...
美國商標類型為SERVICE MARK,不是常見的TRADE MARK,同樣有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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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fā)現(xiàn)商標被一個美國人注冊了,但是他注冊的商標類型是Type of Mark :SERVICE MARK ,(不是我們常見的TRADE MARK),商標類目是 041類,商標保護內容為:一個提供信息查詢的網(wǎng)站,網(wǎng)站的域名就是這個商標名。
疑問點:
1:他注冊的商標是服務類型的商標,保護的是一種服務。而我在亞馬遜售賣的是一種實物產品,這種情況在美國法律上是否構成侵權?(也就是服務類型商標侵權如何界定?)比如我查到的其他服務類型商標:WRAPPED 你們可以去美國商標局網(wǎng)站查下這個商標類型。
2:如果第一點是否定的(即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那么
服務類型的商標在亞馬遜上是否可以備案?是否可以投訴別人商標侵權?畢竟因為亞馬遜出于保護自身的目的,即使在美國法律上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只要任何人在亞馬遜發(fā)起投訴,亞馬遜都會先懲罰被投訴人,然后讓被投訴人自證清白。(如果第一點是肯定的,那么可以忽略第二點的疑問)
有知識產權方面的大神幫忙解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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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注冊的35-45類,那他注冊的那個類目肯定是受保護的,但是不同的類目就不一定受保護,也就是不一定構成侵權,侵不侵權這個是有一個會不會給消費者混淆的一個判定,就是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如果你的產品和他的服務有特定聯(lián)系,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以為你的產品是他提供的,這才構成侵權,比如WRAPPED 的42類是提供一個技術網(wǎng)站,使用戶能夠保存他們的音樂偏好以供將來播放音樂,那你的產品是剪刀,顯然這不會構成混淆,就不存在侵權,即使對方成功投訴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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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的,一般認定為會造成混淆,但商品的原料、生產企業(yè)等因素,能夠明顯表明商品的來源,就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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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第一點是否定的(即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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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備案,可以投訴,如果投訴成功,你可以以類目不同,不造成混淆去以誤判的形式申訴,對方目前是TM標,R標之前大概率是會投訴不成功的,且他這個商標能不能注冊成功也是個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