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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企業(yè)老板元旦之前不看此文,借款將交20%的個稅
不管怎么樣,先智先覺勸大家還是要積極面對現實,我們先來了解下相關的法律依據。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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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年度終了”的法律依據
關于“納稅年度終了”的規(guī)定,其文件依據來源于財稅〔2003〕158號文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到,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借款,到“納稅年度終了”未歸還的,需要視同紅利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是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此規(guī)定是針對很多個人投資者以借款名義來規(guī)避“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目的是堵這個漏洞,雖然表面上看是股東借款,事實是分紅的情況。
在這條規(guī)定中的用詞很有意思,是“可視為”,而不是“應當”,“可視為”也可以理解為“可以不視為”。稅務總局的專家們在起草文件時都是字斟句酌,如此用詞說明總局也了解確實存在股東真實的借款交易而不是有意避稅的情況。從文字意思及設立該規(guī)定的目的來看,執(zhí)行時不能一刀切將所有“納稅年度終了”未歸還的借款均視為紅利分配繳納個稅。但往往基層稅務機關在實際操作中,為了規(guī)避自身執(zhí)法風險,往往會用法過嚴,大部分按“應當”處理,少數無惡意避稅意圖的企業(yè)就被誤傷。
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納稅人遇到這種誤傷的情況,是否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并最終取勝,是值得商榷的,至少目前很少有勝訴的案例。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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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超過一年” 的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征稅。”
在上述文件中的確規(guī)定了“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借款”,這個“超過一年”就是超過12個月,它和“納稅年度終了”是不一樣。但是它針對的是“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其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應該是“超過一年未還”,而不是在“納稅年度終了”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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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xù)的文件證明
在(財稅〔2008〕8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再一次提到了“年度終了”,“企業(yè)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向企業(yè)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征稅。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企業(yè)以外的其他企業(yè)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yè)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我們必須要注意不同業(yè)務對應不同稅收政策。下面的案例也驗證了上述文件規(guī)定的區(qū)別和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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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案例一
博X公司(原黃山市博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系由寧波博X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及三位自然人股東共同投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截止到2010年初,博X公司借款給其股東三位自然人股東共計借款870萬元,在2012年5月歸還,該借款未用于博X公司的生產經營。2013年2月28日,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博X公司涉嫌稅務違法行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對博X公司作出黃地稅稽處(2014)5號稅務處理決定,其中認定博X公司少代扣代繳174萬元個人所得稅,責令博X公司補扣、補繳。博X公司向黃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黃山市人民政府作出黃政復決(2014)41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黃地稅稽處(2014)5號稅務處理決定中第(七)項第3目的決定。博X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維持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處理決定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且該審為終審判決。
從以上案例判決結果可以看到,超過期限的借款,即使后面歸還了,也要補繳個人所得稅,而下面案例二的判決完全不一樣。
案例二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秦皇島市局個人投資者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請示的批復(冀地稅函【2013】68號)
秦皇島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投資者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秦地稅發(fā)[2013]10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1.個人投資者歸還從其投資企業(yè)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經按照“利息、股息、紅利”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或在以后應納個人所得稅中抵扣。
2.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有多筆借款,在歸還借款時,根據協(xié)議(合同)約定來確定歸還的具體是哪筆借款,無協(xié)議(合同)的,按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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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綜上,從現有的文件看,如果無惡意避稅意圖,股東即使是從企業(yè)借款超過一年并且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并不一定要繳交“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特別是在稅務局檢查前已主動歸還借款。
但在案例一中,歸還后仍然要繳納個稅,財務人員在實際業(yè)務中,出于謹慎,建議遵循“納稅年度終了”歸還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被稅務局查處后想通過行政訴訟取勝,那是很不易的。
最后,企業(yè)應該提前籌劃以規(guī)避此類稅務風險。個人股東需要從企業(yè)借款,應控制在“納稅年度終了”歸還。并提前做好籌劃,做到合法合規(guī),減少不必要的風險。
另外大家如果還有關于個稅方面的問題,可以相互留言討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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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332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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