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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包裝法Verpackungsgesetz適用于誰
生產者責任意味著生產和分配產品的一方必須在產品開發(fā),生產和分配過程中盡早考慮該產品的后續(xù)回收。他們必須牢記該產品的可回收性,并確保該產品在使用后及其回收后將被退回。
《包裝法》(Verpackungsgesetz)以不同且視情況而定的方式針對不同類型的包裝和內容物對此進行規(guī)范。
2生產者責任適用于誰?
本質上,包裝鏈中的每個責任方都會受到影響。包裝制造商必須考慮例如與包裝有關的材料,設計和標簽相關要求。
任何首先將通常由私人最終消費者積累的零售或成組包裝的商品放入德國市場的任何一方,都是“受制于系統(tǒng)參與的包裝生產者”,因此需要在Zentrale Stelle Verpackungsregister(中央機構)中進行注冊。機構包裝登記冊(ZSVR),并參加由州主管當局批準的廢物管理系統(tǒng)之一(通常稱為“雙重系統(tǒng)”; Verpackungsgesetz稱為“系統(tǒng)”)。
生產服務包裝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包裝的最終分銷商通過一種系統(tǒng)參與該包裝的參與(向服務包裝中填充商品并將其移交給消費者的一方,例如位于一家面包店,快餐店的外賣容器)。
對于運輸包裝,要求始于較早的分發(fā)階段:運輸包裝的生產商必須滿足退貨和回收要求。假設在生產過程中已經知道用法。但是,在許多情況下,情況可能并非如此:裝滿包裝后便開始了對回收和恢復的要求。
最早將運輸,零售或成組包裝投放到德國市場的,在工業(yè)或大型商業(yè)企業(yè)中積累的任何一方都被視為“分銷商”,并有義務退還并回收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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